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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


  1.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42740號令修正公布原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茲將「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列為第三類傳染病(乙種)。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81號令修正公布「傳染病防治法」,茲將「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修正為第三類傳染病。

德國麻疹是一種急性病毒高傳染疾病,會出現輕度發燒、疲倦、鼻咽炎、耳後淋巴結明顯腫大,並伴隨全身性不規則丘疹(與麻疹或猩紅熱發疹相似),疹子約維持3天,多數病人的病徵溫和,但如果孕婦感染德國麻疹,該病毒可以透過胎盤垂直傳染給胎兒,可能會造成死產、自然流產或胎兒主要器官受損,如先天性耳聾、青光眼、白內障、小腦症、智能不足及先天性心臟病等缺陷,統稱為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congenital rubella syndrome, CRS),孕婦於懷孕10週內感染德國麻疹,有高達90%機率產出CRS嬰兒,CRS可能導致一種或多種缺陷,包括心臟、視力、聽力、智力障礙、骨骼、肝臟、脾臟等長期損害或發展問題,嚴重者會造成死亡。 臺灣於1958年至1959年,1968年及1977年間曾發生三次德國麻疹大流行,之後德國麻疹在臺灣變成地方性(endemic)傳染病。
為了有效防治德國麻疹,進而減少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我國自1986年起針對國三女生接種德國麻疹疫苗,隔年開始針對育齡婦女施行德國麻疹疫苗接種,1992年起針對滿15個月幼兒常規接種1劑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藉由完整之預防接種政策推動,有效提升疫苗接種完成率,德國麻疹病例已大幅減少,也使得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在近年已相當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