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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800142740 號令修正公布原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茲將「鼠疫」列為第一類傳染病。
存在囓齒類及其跳蚤的一種人畜共通傳染病,並藉跳蚤傳染給各種動物及人類,其最初反應為跳蚤咬傷部位附近的淋巴腺發炎,這就是腺鼠疫,經常發生於鼠蹊部、腋下或頸部,受感染的淋巴腺發炎、紅腫、壓痛且可能流膿,通常會有發燒現象。所有的鼠疫,包括淋巴腺病不明顯的病例,皆可引起敗血性鼠疫,經由血液感染身體各部位,包括腦膜。肺的次發性感染可造成肺炎、縱膈炎或引起胸膜滲液。次發性肺鼠疫在疫情的控制上特別重要,因為其痰之飛沫傳染是原發性肺鼠疫及咽鼠疫之來源。更進一步的人與人之間傳染可造成局部地區的爆發或毀滅性的大流行。鼠疫如未經治療其致死率為30~60%,很少出現短期而局部的感染(輕微鼠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