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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麻疹


  1.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42740號令修正公布原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茲將「德國麻疹」列為第三類傳染病(乙種)。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81號令修正公布「傳染病防治法」,茲將「德國麻疹」修正為第三類傳染病。 
  3.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署授疾字第0960000892號公告「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自96年10月15日生效。茲將「德國麻疹」修正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第二類傳染病。

 

德國麻疹,又稱為「風疹」,是一種急性病毒高傳染疾病,會出現輕度發燒、疲倦、鼻咽炎、耳後淋巴結明顯腫大,並伴隨全身性不規則丘疹(與麻疹或猩紅熱發疹相似),疹子約維持3天,病徵溫和。而如果孕婦感染德國麻疹,該病毒可以透過胎盤垂直傳染給胎兒,可能會造成死產、自然流產或胎兒主要器官受損,如先天性耳聾、青光眼、白內障、小腦症、智能不足及先天性心臟病等缺陷,統稱為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感染德國麻疹病毒者約有一半(25%~50%受感染者)並無明顯的發疹,有部分受感染的人會關節痛或發生關節炎,尤其是成年女性。 德國麻疹是由德國麻疹病毒(Rubella virus)經呼吸道感染所引起,而德國麻疹病毒是一種RNA病毒,只有一種血清型。 國內曾於1958-1959年、1968年及1977年間發生三次大流行,之後德國麻疹在國內變成地方性傳染病,除了1992年時,發生一起10,945例報告病例之中型流行以外,不再出現全國性的德國麻疹大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