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明年度感控查核基準與所對應之醫院評鑑條文的一致性,針對基準2.1-2.2、3.1-3.2、3.4、5.1、6.1-6.2、7.1-7.4、8.1、9.1-9.4及10.1-10.2共計19項次,原則上不進行查核基準條文與評分說明內容之增修,僅加強評量共識內容修訂上述條文並預計於104年與醫院評鑑基準一倂進行研擬修訂。針對基準1.1、3.3、4.1-4.7、5.2、7.5、8.2等12項次,因基準條文偏重於傳染病監測及防治、防疫物資存量、醫院員工感染管制相關教育訓練等隸屬疾病管制局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督導業務內容,因此前開項次則進行查核基準及評分說明內容與評量共識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