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01年查核基準與評分說明研修原則
–為維持法規用語的一致性,將查核基準中所有「感染控制」之用詞修正為「感染管制」。
–針對基準2.1-2.2、3.1-3.2、3.4、5.1、6.1-6.2、7.1-7.4、8.1、9.1-9.4及10.1-10.2共計19項與醫院評鑑相同之項目,為維持基準的一致性,原則上不予大幅修正。
–針對基準1.1、3.3、4.1-4.7、5.2、7.5、8.2等12項次,因基準條文偏重於傳染病監測及防治、防疫物資存量、醫院員工感染管制相關教育訓練等隸屬疾病管制局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督導業務內容,因此前開項次則進行查核基準及評分說明內容與評量共識之修訂。
n查核基準
–10大項30細項,含10項可選項目。
–其中19細項與評鑑基準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