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確實執行衛材、器械、機器之
滅菌及清潔管理
n
醫院未設供應中心及衛材滅菌設備且完全使用
拋棄式衛材者,本項
C
標準以評分說明
C-2
「若
使用拋棄式器材,或因適當理由,將部分衛材
、器械滅菌業務外包或由物流公司配送時,應
妥善監控品質,並有紀錄可查」進行評量,醫
院須明訂檢核作業程序內容,如:外觀完整、
滅菌標籤、有效期限等,外包廠商應提供衛生
主管機關檢驗合格證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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