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確實執行衛材、器械、機器之
滅菌及清潔管理
n醫院未設供應中心及衛材滅菌設備且完全使用拋棄式衛材者,本項C標準以評分說明C-2「若使用拋棄式器材,或因適當理由,將部分衛材、器械滅菌業務外包或由物流公司配送時,應妥善監控品質,並有紀錄可查」進行評量,醫院須明訂檢核作業程序內容,如:外觀完整、滅菌標籤、有效期限等,外包廠商應提供衛生主管機關檢驗合格證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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