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選項目)
1.1前次查核缺失及建議事項是否有所改善
n「前次查核建議事項」係指查核結果評量為B、C之項目及綜合評語之改善事項; n「前次查核缺失事項已改善項目比例」係指查核結果評量為D、E之項目,實地查核時應確認院方確實有改善之動機或事實,始得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