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選項目)
1.1
前次查核缺失及建議事項是否有所改善
n
「前次查核建議事項」係指查核結果評量為
B
、
C
之項目及綜合評語之改善事項;
n
「前次查核缺失事項
已改善項目比例
」係指查
核結果評量為
D
、
E
之項目,實地查核時應確認
院方確實有
改善之動機或事實
,始得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