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應設立感染管制單位,聘有合格且足夠
之感管人力負責業務推行
n
人員負責感管業務推行,前述之「感管受訓學分」採
從寬認定,含括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醫師繼續教育
課程積分審查認定及積分採認之醫學團體,其所認定
之感染管制課程積分或由感管相關學會及其他醫學相
關單位辦理,且內容為感管相關議題,經學分認定後
,均可認計,
唯數位學習時數不予認列於感染管制訓
練
20
學分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