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應設立感染管制單位,聘有合格且足夠之感管人力負責業務推行
n人員負責感管業務推行,前述之「感管受訓學分」採從寬認定,含括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及積分採認之醫學團體,其所認定之感染管制課程積分或由感管相關學會及其他醫學相關單位辦理,且內容為感管相關議題,經學分認定後,均可認計,唯數位學習時數不予認列於感染管制訓練20學分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