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應設立感染管制單位,聘有合格且足夠
之感管人力負責業務推行
n
本項基準所提「接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專科醫師
」以持有
台灣感染症醫學會
授予之「感染症專科
醫師證書」認定;
n
「感染管制護理人員」及「感染管制醫檢人員」
以持有
台灣感染管制學會
授予之「感染管制師證
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