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應設立感染管制單位,聘有合格且足夠
之感管人力負責業務推行
n
醫師、感染管制人員人力核算期間為查核前
一年
4
月至查核當年
3
月,如遇人力異動,人
力缺額期間不得超過
4
個月。
n
其人力待聘期間仍需指定醫師、感染管制人
員代理業務。專、兼任醫師人力均以前述原
則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