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應設立感染管制單位,聘有合格且足夠之感管人力負責業務推行
n醫師、感染管制人員人力核算期間為查核前一年4月至查核當年3月,如遇人力異動,人力缺額期間不得超過4個月。 n其人力待聘期間仍需指定醫師、感染管制人員代理業務。專、兼任醫師人力均以前述原則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