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應設立感染管制單位,聘有合格且足夠
之感管人力負責業務推行
n
有關兼任人力之相關說明
–
感染管制專責護理人員及專科醫師人力計算,
以超過基準值
1
床則需增加人力
1
名:如未滿
300
床
(
含
)
醫院,需
1
名專責感染管制護理人員
,
301
床醫院則需專責感染管制護理人員
2
名;
醫院規模
501
床則需聘
2
名感染症專科醫師。
–
n
病床數之計算係指醫事管理系登錄
開放
病床數
,非醫院
登記
病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