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控查核基準研修說明
n本基準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查核項目係依據醫療機構執行感染控制措施查核辦法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示執行之防治措施研擬,並經衛生署醫院感染控制專家諮詢委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