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針具的推行
n
健保局已將安全針具納入健保特殊醫材的給
付項目
n
醫療法第
56
條
:
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
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醫療
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
直接接觸病人體
液或血液之醫療處置時
,
應自
中華民國一百
零一年起,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
安全針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