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
n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4條
n將事業廢棄物轉變為安定之氣體或物質之處理方法。
n生物醫療廢棄物焚化爐燃燒室出口中心溫度應高於攝氏1000度以上。
n燃燒氣體滯留時間,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在1秒以上,燃燒效率達99.9%以上。
n除焚化感染性廢棄物外,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有機氯化物破壞去除效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九九以上,多氯聯苯(PCBs)及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破壞去除效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九九九以上,其他毒性化學物質破壞去除效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九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