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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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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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事業廢棄物轉變為安定之氣體或物質之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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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醫療廢棄物焚化爐燃燒室出口中心溫度應高於攝氏1000度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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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氣體滯留時間,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
棄物在1秒以上,燃燒效率達99.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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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焚化感染性廢棄物外,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有機氯化物破
壞去除效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九九以上,多氯聯苯(PCBs)及
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破壞去除效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九九九
以上,其他毒性化學物質破壞去除效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九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