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n依衛生署「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91.05.03)
,將醫療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分為
n公告:衛生署公告可進行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依該管理方式可直接進行再利用,不需另外申請許可。
n個案再利用許可:經衛生署許可,僅限於經許可的醫院與再利用機構之間(限定對象) ,可將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n通案再利用許可:經衛生署許可,所有醫院都可以送往經許可的再利用機構再利用(不限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