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釋
§包括動脈或靜脈感染、心內膜炎、心肌炎、心包炎及縱隔炎。若血管內感染,且血液培養分離出微生物者,需收案為檢驗證實之血流感染; §當動靜脈移植處(graft)、導管(shunt)、廔管(fistula)或留置導管之血管內感染,且血液未培養出微生物者,應收案為動脈或靜脈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