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痘併發症


  1.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42740號令修正公布原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茲將「水痘」列為第三類傳染病(乙種)。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81號令修正公布「傳染病防治法」,茲將「水痘」修正為第三類傳染病。 
  3.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署授疾字第0960000892號公告「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將「水痘」修正為第四類傳染病。 
  4. 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部授疾字第1020103975號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將第四類傳染病「水痘」修正為「水痘併發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