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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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條例
內容
第三條
明定大眾傳播媒體的作業限制。
第四條
辦理各類就學、就業等相關招生(募)簡章或契
約、活動等規定,不得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
毒為唯一理由,予以任何不公平之限制。
第五條
設有宿舍者,不得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為
唯一理由,拒絕其住宿或予以任何不公平之限
制。
Ø
主要條例
Ø
授權子法
Ø
案例說明
Ø
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