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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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條例
內容
第六條
親屬無照護能力,且感染者有安置、安養
或長期護理之必要,並符合收治條件者,
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不得以其為感染者為
唯一理由,拒絕提供服務。
Ø
主要條例
Ø
授權子法
Ø
案例說明
Ø
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