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n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受
理申訴案件之機關
(
構
)
v
1
應自受理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處理。
2
應邀集雙方當事人及相關專業人士、感染者權
益保障團體代表,以客觀、獨立及公正之方式
審議,並一律以匿名方式進行討論。
3
申訴案件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或未提出具體事
由者,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各級主管機
關得決定不予受理或終止其調查與處理。
4
不得因感染者提出權益侵害申訴而予以不利之
處分、管理措施或任何不公平之待遇。
Ø
主要條例
Ø
授權子法
Ø
案例說明
Ø
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