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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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事機構及研究
單位,從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之
檢驗、預防及治療;其費用由中央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並得委任中央健康
保險局給付之。
授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
Ø
主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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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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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Ø
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