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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
給付辦法
條例
內容
第
2
條
給付對象
1.
經證實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並經醫事人員依
規定通報主管機關,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v
有戶籍國民
v
本國籍配偶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
偶,經申覆核准者。
v
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
門)配偶,經申覆核准者。
v
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我國無戶籍國民。
v
有戶籍國民之外籍
(
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
)
配偶於臺灣
地區合法居留且懷孕者。
第六條
Ø
主要條例
Ø
授權子法
Ø
案例說明
Ø
其他事項
臨時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