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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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續)
Ø
主要條例
Ø
授權子法
Ø
案例說明
Ø
其他事項
針具
內容
•
提供針具服務時,應同時辦理下列服務
v
衛生教育
v
服務資訊
v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之事項。
•
針具服務處所應張貼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識別標誌;
針具服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配戴足資證明身分之
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