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n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
續
)
Ø
主要條例
Ø
授權子法
Ø
案例說明
Ø
其他事項
替代治療
條例
內容
第
11
條
執行方式
•
治療藥物應在醫事人員監督下服用。
•
治療期間應定期安排治療對象接受心理諮詢、心理
治療或輔導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衛教,並將輔
導情況及病患配合度,列為下次療程評估參考。
•
治療之給藥方式,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治療指
引,並得依治療對象成癮程度及臨床需要調整給藥
劑量。
•
收案及治療紀錄,應包括病史、身心狀況、意願、
動機、各項檢查(檢驗)報告、配合度及相關治療
評估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