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n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
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
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n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
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
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n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
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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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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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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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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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