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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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程序與內
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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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防治需要,得向醫事機構、
醫師或法醫師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醫事
機構、醫師或法醫師不得拒絕、規避或
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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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例
Ø
授權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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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Ø
其他事項
授權訂定「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