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性傳染病內頁
若寄養家庭決定不收養HIV感染兒少,亦有保密之責。
疾病管制局97年8月11日衛署疾愛字第0970015497號函。
寄養家庭及相關人員,應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確實負起保密義務。
地方主管機關應先提供愛滋病相關知識及衛教,並事先評估其家庭成員對感染HIV病毒個案之接納程度,是否適合收養。收養期間並應定期評估其收養狀況,持續提供HIV醫療轉介與治療等妥善協助,並給予適當輔導,以利感染HIV兒少獲得更完善之照護。
寄養家庭係因參與社會救助,為協助感染HIV病毒之兒童及少年日後就醫,應提供其相關資料予寄養家庭之照顧者,以便感染者後續照護及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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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Ø主要條例 Ø授權子法 Ø案例說明 Ø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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