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性傳染病內頁
第十五條規定  主管機關應通知下列之人,至指定之醫事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詢與檢查:
一.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為者。
二.經醫事機構依第十 一條第三項通報之陽性反應者。
三.輸用或移植感染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器官、組織、體液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故告知配偶為依法之行為,若個案不同意,可由主管機關為之,惟應注意告知之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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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Ø主要條例 Ø授權子法 Ø案例說明 Ø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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