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n
前項檢查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之,前項第五
款有檢查必要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
n
第一項所列之人,亦得主動前往主管機
關指定之醫事機構,請求諮詢、檢查。
n
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
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
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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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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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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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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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