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性傳染病內頁
醫療法第 64 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Ø主要條例 Ø授權子法 Ø案例說明 Ø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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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