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衛生機構通知檢查,未至指定
醫事機構進行檢查或經醫事人員諮
詢後卻拒絕檢查,得由當地衛生局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再行通
知或逕行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經醫事人員評估應接受
HIV
檢查,而
當事人拒絕檢查者,若其符合本條
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訂之對象,則
其行為已違反本條例之規定。
醫事人員應主動與當地衛生局聯繫,
透過當地衛生局通知該疑似高危險群
對象,至指定醫事機構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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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Ø
主要條例
Ø
授權子法
Ø
案例說明
Ø
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