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經同意逕行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
篩檢,則醫事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
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除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均應
經當事人同事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
血液進行
HIV
篩檢。
醫事人員於進行重大手術或侵入性
醫療前,均應落實全面性防護措施
及加強醫事人員教育,避免僅以
HIV
檢驗結果,而忽略其他傳染病及潛
在疾病等院內感染風險。
n
第十五條
Ø
主要條例
Ø
授權子法
Ø
案例說明
Ø
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