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性傳染病內頁
若未經同意逕行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篩檢,則醫事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除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均應經當事人同事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血液進行HIV篩檢。
醫事人員於進行重大手術或侵入性醫療前,均應落實全面性防護措施及加強醫事人員教育,避免僅以HIV檢驗結果,而忽略其他傳染病及潛在疾病等院內感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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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Ø主要條例 Ø授權子法 Ø案例說明 Ø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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