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0
及
11
條規
定,勞工應接受之健康檢查項目,
未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健康檢查係屬醫療行為,醫師應依醫
師法及醫療法規定履行告知之義務,
若檢查項目包括
HIV
病毒檢查,該項
檢查結果應主動告知當事人,陽性個
案並應依法通報外,不得任意通知雇
主、學校或其他相關單位或人員,以
保障民眾權益及隱私。
雇主如欲增列
HIV
病毒檢查項目,需負
擔該項檢查費用,並應經當事人同意
方可進行。仍需符合「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之規定。
n
第十五條
Ø
主要條例
Ø
授權子法
Ø
案例說明
Ø
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