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性傳染病內頁
若醫院未能建置保密程序,建議執行時,得容許個別同意接受檢查之員工,自行其他醫療院所或衛生機構進行檢查。仍需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健康檢查係屬醫療行為,醫師應依醫師法及醫療法規定履行告知之義務,若檢查項目包括HIV病毒檢查,該項檢查結果應主動告知當事人,陽性個案並應依法通報外,不得任意通知雇主、學校或其他相關單位或人員,以保障民眾權益及隱私。
由於醫療院所兼具雇主及實施檢查機構之雙重身分,基於工作權保障及維護隱私權之前提下,雇主應明定對其員工接受HIV病毒檢查之嚴格保密程序。
疾管局96年10月8日衛署疾管愛字第0960017047號函
雇主如欲增列HIV病毒檢查項
目,需負擔該項檢查費用,並
應經當事人同意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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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Ø主要條例 Ø授權子法 Ø案例說明 Ø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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