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性傳染病內頁
第十八條
n中央主管機關對入國(境)停留達三
個月以上或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
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採行檢查
措施,或要求其提出最近三個月內HIV檢驗報告。
n前項檢查結果為陽性者或拒絕檢查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
Ø主要條例 Ø授權子法 Ø案例說明 Ø其他事項
外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