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n
中央主管機關對入國(境)停留達三
個月以上或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
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採行檢查
措施,或要求其提出最近三個月內
HIV
檢驗報告。
n
前項檢查結果為陽性者或拒絕檢查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移民署撤
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
令其出國(境)。
Ø
主要條例
Ø
授權子法
Ø
案例說明
Ø
其他事項
外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