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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n依前條規定出國(境)者,再申請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時,外交部、移民署得核給每季不超過一次,每次不超過十四天之短期簽證或停留許可,並不受理延期申請。
n前項對象於許可停留期間,不適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不支付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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