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n
依前條規定出國(境)者,再申請簽證
或停留、居留許可時,外交部、移民署
得核給每季不超過一次,每次不超過十
四天之短期簽證或停留許可,並不受理
延期申請。
n
前項對象於許可停留期間,不適用第六
條第一項規定。(不支付醫療費用)
Ø
主要條例
Ø
授權子法
Ø
案例說明
Ø
其他事項
外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