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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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令其出國(境)
者,如係受本國籍配偶傳染或於本國醫
療過程中感染及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
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
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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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出國
(境)後於六個月內為之。但尚未出國
(境)者,亦得提出,申覆期間得暫不
出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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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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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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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Ø
其他事項
外籍管理
申覆程序依「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停留居留申覆審議
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