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性傳染病內頁
第二十條
n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令其出國(境)者,如係受本國籍配偶傳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及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覆。
n前項申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出國(境)後於六個月內為之。但尚未出國(境)者,亦得提出,申覆期間得暫不出國(境)。
Ø主要條例 Ø授權子法 Ø案例說明 Ø其他事項
外籍管理
申覆程序依「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停留居留申覆審議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