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n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
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
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
v
蓄意傳染愛滋病毒於人之刑度由
7
年提升為五年以
上十二年以下。
v
部分感染者明知自己感染而仍與他人發生危險性
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
為,為避免其他人因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爰提高刑度,以儆效尤。
v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
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
亦同。
Ø
主要條例
Ø
授權子法
Ø
案例說明
Ø
其他事項
授權訂定「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