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性傳染病內頁
第二十一條
n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v蓄意傳染愛滋病毒於人之刑度由7年提升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v部分感染者明知自己感染而仍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為避免其他人因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爰提高刑度,以儆效尤。
v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Ø主要條例 Ø授權子法 Ø案例說明 Ø其他事項
j0432585
授權訂定「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