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醫界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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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COVID-19建議採檢對象轉診機制,籲請社區採檢院所於接獲轉診採檢個案時,加強通報與採檢(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442號)
全國醫界朋友,您好:

為強化基層院所與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分級醫療服務,並落實醫療院所分流分艙感染管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建立COVID-19社區採檢院所共158家,民眾若有疑似症狀有採檢需求時,應優先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評估採檢;若至非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經評估符合採檢對象,則請醫療院所於健保署電子轉診平台開立COVID-19建議採檢對象轉診單,並衛教民眾於24小時內儘速至社區採檢院所就醫。

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醫療院所接受轉診病人後,應於3日內將處理情形及建議事項通知原診治之院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加強疑似COVID-19個案通報採檢,及早發現可能個案,籲請社區採檢院所於接獲COVID-19建議採檢對象轉診單後,落實詢問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TOCC);若發現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如:發燒、呼吸道症狀、嗅味覺異常、不明原因腹瀉等症狀且具有國外旅遊史等流行病學條件、高度懷疑之社區肺炎或符合疾病檢驗條件等,請依通報個案處理流程進行通報採檢。醫療院所若評估病人有進行 SARS-CoV-2 檢驗之必要者,即使不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條件之肺炎或嗅覺、味覺異常、發燒/呼吸道症狀及不明原因腹瀉,仍可依「COVID-19(武漢肺炎)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及個案處理流程」進行通報與採檢。若經醫師審慎及完整評估後,認為不需採檢時,請確實於健保署電子轉診平台回復轉診個案之診斷及不需採檢原因等處理情形說明予原診治醫療院所知悉,以增進醫師與醫師間轉診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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