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醫界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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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1日起,孕產婦愛滋病毒初篩陽性者納入通報對象,請依法進行通報事宜(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444號)
全國醫界朋友,您好:

為加強監測及追蹤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下稱HIV),以及早因應介入,預防母子垂直感染發生,疾病管制署修訂「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第2條、第4條及HIV通報定義,將孕產婦疑似愛滋感染者(即HIV初步篩檢呈陽性者)列入通報對象,並自109年12月1日起實施。

醫療院所於執行孕產婦愛滋篩檢作業時,發現HIV初篩陽性孕產婦,應依規定填寫「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報告單」,通報所在地衛生局,同時提供該名孕產婦相關衛教,告知將有衛生單位人員與其聯繫,以協助後續確認檢驗。而衛生局於接獲通報後,將視通報對象情況,請醫療院所協助進行後續個案確認檢驗或轉介就醫等相關事宜。

檢附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修正說明、HIV通報定義、孕產婦愛滋篩檢作業流程圖、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報告單、相關問答及衛教說帖,如附件1至附件5,亦可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愛滋病毒)感染/篩檢&防治政策/預防母子垂直感染項下查詢下載。

若有相關疑義,歡迎洽詢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或防疫專線1922。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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