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著文章


進口水產品檢疫回顧

馮天霖

1995年 第11卷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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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產品物之檢疫原由行政院衛生署各國際港埠檢疫所職掌工作,對疫區水產品檢疫方式採禁止進口,並對某些水產品限制輸入,以留置檢驗或投藥殺菌來達到檢疫目的,至為嚴格,且造成人力耗費及貨物通關之不便。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以下簡稱本所)自民國78 年7 月成立後,在維護國家檢疫安全下,致力於進口水產品檢疫作業之改進研究,對於「進口水產品物之檢疫規定」公告,自78 年至83 年2 月止,已報請衛生署鑑核修正該公告達八次之多;於進口水產檢疫之精確性及合理性有大幅之提昇,且對加速貨品通關作業俾益良多。為未雨綢繆,本所更於81 年11月間召開「研商檢出產毒性霍亂弧菌之善後處理措施座談會」,舉凡追蹤貨主之銷貨流向,必要時由衛生署發佈警訊,對該批貨品可能流入之縣市加強定點醫療院所對疑似病患之監視,及積極對遭受產毒性霍弧菌感染之物品採必要之銷毀措施等,皆已達成各相關衛生單位配合分工之共識,並付諸執行多次,以期保障國人健康及防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