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醫界通函

修正淋病病例定義,並自1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555號)
全國醫界朋友,您好:

淋病為我國第三類法定傳染病,為因應淋病監測與防治需求,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參考美國、歐盟、英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國家之相關指引,及依據疾管署「淋病防治工作手冊」,修正淋病病例定義(如附件1),並自1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更新臨床條件內容:增加泌尿生殖系統外感染之症狀,如:喉嚨疼痛、結膜炎、菌血症、皮疹、心內膜炎、腦膜炎等,以反映病程可能出現之症狀多樣性。

2.更新臨床檢體種類:新增「陰道分泌物」、「咽喉分泌物」、「直腸分泌物」、「結膜分泌物」及「關節液」等,做為採檢送驗之依據。

3.配合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編訂之檢體採檢手冊,更新淋病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4.修正通報定義,凡符合淋病病例定義之檢驗條件者即需通報。

因應淋病病例定義修正,併同增修傳染病通報系統之通報單欄位功能,增加主要症狀、檢體種類之選項及檢驗單位欄位,並已於113年12月2日函請地方政府衛生局輔導醫療院所依據新通報單內容進行資料登錄,如採用院內電子病歷進行傳染病通報,請進行EMR系統程式調整,確保符合新通報要求。

醫師於臨床診治如發現符合淋病通報定義之病例,應於7日內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同時,為提升臨床診斷及通報品質,於通報時依規定一併於傳染病通報系統填寫淋病檢驗單位名稱,以利疾管署輔導檢驗單位申請淋病認可檢驗機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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