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確診個案依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指引使用Tocilizumab、Baricitinib由公費支應(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518號)


各位醫界朋友,您好:

本(112)年6月17日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診個案原則不需強制隔離治療,除有拒絕配合醫院感染管制規定等特殊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強制隔離治療必要,始需開立隔離治療通知書。COVID-19確診個案非強制隔離之相關醫療費用非屬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由公務預算支應隔離治療費用範圍,惟考量本年5月中旬至7月中旬COVID-19疫情再度上升,為促請收治確診個案之醫療院所強化感染管制措施,並使確診個案獲得妥適醫療照護,疾管署已擬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非強制隔離住院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草案,其中COVID-19確診個案通報當次病程住院期間,依「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指引」使用Tocilizumab、Baricitinib之藥品費用,由公務預算支應,並溯自本年6月17日至12月31日止實施,相關草案待核定後將另行函知醫療院所。

全球COVID-19疫情流行迄今,為確保民眾獲得適切之治療,政府將在有限財政資源之下,持續根據疾病流行趨勢、藥物最新臨床實證、公共衛生及社會成本效益、專家建議及國際作法等,對診治指引用藥建議進行評估、修訂,以做出對國人健康安全最具效益之決定。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診療相關資訊將隨時依防疫需求與最新文獻證據定期更新並公布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cdc.gov.tw)。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

PublishTime 2023/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