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醫療院所應確保實驗室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255號)


各位醫界朋友,您好:
有鑑於國際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因應我國可能面臨收置及照護疑似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人,對於疑似病人之相關診斷及常規檢驗(例如生化學、血液學或其他支持或治療病人等檢驗),應確實遵守疾病管制署訂定之生物安全規定,以保障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周遭環境安全,避免發生實驗室感染意外。
伊波拉病毒依「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列為第4級危險群(Risk Group 4, RG4)微生物,該病毒嚴重影響人類健康且致死率高,目前無有效預防及治療方法。對於疑似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人之病毒鑑定(含PCR、分離及培養等),應將採集之檢體以A類感染性物質(P620)進行包裝,送至疾病管制署昆陽辦公室,進行後續病毒鑑定之處置。
對於疑似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人之常規臨床檢驗,實驗室工作人員操作疑似檢體,應視進行之檢驗項目及危害風險,落實標準防護措施、接觸傳播防護措施及飛沫傳播隔離措施等,以避免發生實驗室感染意外。相關規定請參閱「疑似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人進行常規檢驗項目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定」(如附件,或詳見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首頁>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伊波拉病毒感染>防疫措施>實驗室生物安全)。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
疾病管制署
2014/8/21

PublishTime 201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