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之使用對象增列『免疫不全之類流感患者』,並將於每年流感高峰期擴大用藥對象」(疾病管制局致醫界通函第124號)


各位醫界朋友,您好:
疾病管制局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與美國疾病管制中心公布之指引,並經諮詢國內流感相關專家建議後,即日起於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中增列「免疫不全之類流感患者」(用藥指引及建議詳如附件一),並於每年12月1日至隔年3月31日期間擴大用藥對象,增列「高燒持續48小時之類流感患者」及「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2項,並將視實際疫情狀況調整前述擴大用藥適用期間(如附件二)。
因此,目前公費藥劑之使用對象及時機為:(1)符合「流感併發症」通報病例、(2)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3)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4)重大傷病、免疫不全或具心肺血管疾病、肝、腎及糖尿病等之類流感患者、(5)過度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5)、(6)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正/副指揮官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7)符合H5N1流感調查病例定義者、(8)H5N1流感「疑似病例」、「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擴大適用時,除前列對象外,另增「高燒持續48小時之類流感患者」及「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2項使用條件。
我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於全國1,174家合約醫療機構(詳見本局流感防治網),經醫生判定為類流感患者,並符合上開公費藥劑用藥之任一條件,皆可由合約醫療機構之醫師視患者情形自行選擇使用任何一種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克流感、瑞樂沙或Rapicata),並應於「流感抗病毒藥劑資訊管理系統」回報。如您服務之醫療院所非屬合約醫療機構時,請您協助轉介病患到合約醫療機構就醫或向當地縣市衛生局申請藥劑。
感謝您配合本局流感抗病毒藥劑防疫政策,並請惠予協助向一般民眾說明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用藥政策及使用時機,同時提供民眾正確的用藥資訊。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

疾病管制局
2011/9/26

PublishTime 201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