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感高峰期間,籲請臨床醫師提高警覺,適時使用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共同防治流感(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266號)。


全國醫界朋友,您好:

為因應秋冬流感疫情之防疫需求,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於本(103)年12月1日至明(104)年3月31日期間,放寬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條件,增加「高燒持續48小時之類流感患者」及「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2項擴大使用條件,籲請臨床醫師提高警覺,加強詢問病患之旅遊史與接觸史、善用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及早給予需要的患者使用,以減少疾病傳播及重症與死亡的發生。

根據本署社區流感病毒監測資料顯示,自今年8月1日起,全國已累計51名流感併發重症病例,其中14名死亡。台灣流感高峰期約在12月底至隔年2-3月,而目前鄰近日本、中國大陸北方省分及美加部分地區,流感病毒活動度已有上升情形。因此,自12月1日起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適用對象,依衛福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流感防治組專家建議,包括:(1)符合「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2)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3)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4)重大傷病、免疫不全(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或具心肺血管疾病、肝、腎及糖尿病等之類流感患者、(5)過度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5)、(6)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正/副指揮官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7)符合新型A型流感通報定義者、(8)新型A型流感極可能/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9)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10)「高燒持續48小時之類流感患者」、(11)「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如附件)。

有關新增「高燒持續48小時之類流感患者」及「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之定義,請醫師依病患主訴與臨床判斷後,詳實記載於病歷即可(毋須另記載其他人之個人資料),並請於用藥後儘速至流感抗病毒藥劑資訊管理系統回報。

目前我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由各縣市衛生局規劃配置於全國約3千多家合約醫療機構(詳見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配置藥劑包括瑞樂沙及克流感,經醫師判定符合上開任一條件者,請優先開立瑞樂沙,5歲以下幼兒、孕婦、無法吸入等重症患者及瑞樂沙禁忌症者再使用克流感膠囊,若流感併發重症等患者,因昏迷等原因致無法吞服/吸入抗病毒藥劑,可向本署各區管制中心申請點滴注射型流感抗病毒藥劑Rapiacta®。若您服務的醫療機構非屬合約醫療機構時,請您轉介病患至合約醫療機構就醫,或與當地縣市衛生局聯繫,俾利民眾取得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即時獲得適當的治療。

感謝您配合本署流感抗病毒藥劑防疫政策,並請惠予協助向民眾說明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用藥政策及使用時機,同時提供民眾正確的用藥資訊。

PublishTime 201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