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3年8月8日起,原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伊波拉出血熱」修訂為「伊波拉病毒感染」,同時修訂病例定義,敬請醫師配合修訂及通報(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253號)


各位醫界朋友,您好:
配合世界衛生組織(WHO)資料,原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將於本(103)年8月8日起修訂為「伊波拉病毒感染 (Ebola Virus Disease)」,同時修訂病例定義之臨床條件、流行病學條件、通報定義及疾病分類,通報時效維持於24小時內完成,敬請醫師配合依新修訂病例定義進行通報。
依WHO公布資料,西非伊波拉疫情持續於社區及醫療機構間發生感染,並有至少51名醫療人員感染,迄本年8月4日累計通報1,711例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例,其中932例死亡,致死率為54%,病例集中於幾內亞、獅子山及賴比瑞亞,另奈及利亞有9例。疾病管制署已將幾內亞、賴比瑞亞及獅子山等3國旅遊疫情提升為第三級:警告(Warning),另奈及利亞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則為第二級:警示(Alert)。疾管署提醒醫師朋友提高警覺及加強通報,若發現病人有相關症狀,務必詢問近期旅遊史、接觸史、職業及家庭或工作環境等是否有其他類似症狀病人,並建議醫護人員在接觸疑似病例時,穿著連身型防護衣並配戴N95口罩等高規格個人防護裝備,且優先將病人收置於負壓隔離病室等,以提升醫療照護工作人員防護層級。
疾管署籲請醫師如遇病人有急性發燒(≧38℃)以及頭痛、肌肉痛、噁心、嘔吐、腹瀉、腹痛等任一臨床症狀,或是不明原因出血,或不明原因死亡,且病人於發病3周內具有伊波拉病毒感染流行地區旅遊史或居住史,或曾接觸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之血液、體液或其汙染物,或具有流行地區疑似動物接觸史,或曾進行伊波拉病毒或檢體之實驗室操作,即應於24小時內至「法定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之「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醫師診所版』(https://ida4.cdc.gov.tw/hospitals/),項下通報,且採集咽喉擦拭液、皮膚出血或病變處切片及血清,註明A類感染性物質,以低溫方式送驗。
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例定義、病例通報方法等指引均公布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伊波拉病毒感染專區項下,請臨床醫師逕行下載參考應用。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
疾病管制署
2014/8/11

PublishTime 2014/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