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卡病毒感染症病例定義已修正公布,請臨床醫師協助通報疑似病例,並提供孕婦相關衛教(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290號)


全國醫界朋友,您好:

國際間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持續蔓延,世界衛生組織(WHO)已於105年2月1日宣布此波疫情符合國際公共衛生緊急關注事件(PHEIC),疾病管制署於2月2日成立署級指揮中心,強化相關因應作為,於當日將茲卡病毒感染症提升為第五類傳染病,並於2月19日依WHO公布之茲卡病毒感染症病例定義,重新修訂我國病例定義及防治工作指引相關內容,請全國臨床醫師提高警覺,如發現有疑似症狀之個案,請於24小時內通報,以利防疫單位採行防治措施;感染個案於發病期間應防蚊隔離,避免病媒蚊叮咬。

依據修訂後之茲卡病毒感染症病例定義,符合下列2種狀況即應通報:(一)發病前2週,有茲卡病毒感染症確定病例接觸史或有流行地區相關活動史,並有紅疹或發燒,以及關節痛(arthralgia)、關節炎(arthritis)或非化膿性或充血性結膜炎(non-purulent/hyperemicconjunctivitis)3 者其中1項以上症狀。(二)小頭畸形新生兒或其母親(母子垂直感染)。此外,若僅有單次檢驗結果IgM陽性,需排除為其他黃病毒交叉反應。

由於國際間流行地區之監測資料顯示,感染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孕婦,可能會產下小頭畸形的新生兒,為此,疾管署已針對有茲卡病毒感染症流行地區活動史之懷孕婦女,諮詢專家建議後訂定通報與檢驗流程(詳附件)。

懷孕婦女如有流行地區活動史,且於旅遊期間或返國後2週內有出現疑似症狀,請儘速通報並採檢送驗,檢驗結果為陽性或不確定者,應每4週進行胎兒超音波追蹤檢查,並可考慮做羊水茲卡病毒感染檢驗,防疫衛生單位也會持續進行追蹤訪視;檢驗結果為陰性,可進行胎兒超音波檢查,若經超音波檢查發現胎兒有小頭畸形或顱內鈣化情形,應再次進行茲卡病毒檢驗,並考慮做羊水茲卡病毒感染檢驗,胎兒超音波無異常發現,則依常規進行產前檢查。

另外,懷孕婦女有流行地區活動史但並無疑似症狀,可建議孕婦進行胎兒超音波追蹤檢查,並依前述胎兒超音波檢查結果,有異常發現者採集血清檢體進行檢驗,並可考慮羊水茲卡病毒感染檢驗,胎兒無異常發現則進行常規產前檢查。若有孕婦雖然沒有疑似症狀,但經風險評估有需要或請求檢驗時,醫師可協助採集檢體送疾病管制署檢驗。

為保障國人、尤其是孕婦等高危險族群的健康安全,請臨床醫師提醒懷孕婦女暫緩前往茲卡病毒感染症流行地區,如必須前往,務請做好防蚊措施,離開流行地區後自主健康監測至少兩週,如有任何疑似症狀請儘速就醫,並告知醫師旅遊史。有關茲卡病毒感染症病例定義及醫護照護孕婦注意事項等相關資訊,請參閱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

PublishTime 2016/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