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管署修訂「登革熱病例定義」並自5月1日起實施,以符合世界趨勢及防治需要(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271號)


全國醫界朋友,您好:

臺灣去(103)年發生歷年最嚴峻的登革熱疫情,病例數逾1萬5千例。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資料及國際疫情顯示,病例快速增加及流行區域擴增已是全球登革熱流行趨勢,我國未來登革熱大規模流行之風險也將攀升。當病例數大幅增加,就醫病患的分流、提供適當臨床處置、避免重症或死亡個案發生,就相當重要。為符合國際趨勢及因應未來登革熱防治需要,疾病管制署參酌2009年WHO病例分類定義,修訂我國登革熱病例定義,並自今(104)年5月1日起實施。

本次「登革熱病例定義」修訂(附件1),通報定義(即臨床條件)增加「警示徵象」;並在法定傳染病通報電腦系統中,新增附加資訊頁面,供醫師及相關人員勾選「警示徵象」和「重症診斷條件」等訊息,以提醒醫師注意病患在臨床上的病程變化,及時提供適當的醫療處置,詳細修正說明如附件2。此外,醫師如遇登革熱疑似病例,僅需通報「登革熱」,不必再隨病程變化另行通報「登革出血熱/登革休克症候群」。新版「登革熱病例定義」預定5月1日起實施,屆時請各位醫師及相關人員協助配合。

WHO 在1997年的登革熱病例分類中,將登革病毒感染病患分為登革熱(DF)、登革出血熱(DHF)及登革休克症候群(DSS)。近年來陸續有文獻報告或臨床醫師發現,部分病例的臨床症狀相當嚴重,但不符合DHF/DSS病例定義,或符合DHF/DSS病例定義的患者,其臨床症狀尚屬輕微。因此,WHO在2009年的「登革熱診斷、治療與控制指引」中提出新的病例分類,協助醫療提供者進行病患分流、適當臨床處置及評估判斷病患是否需要住院,以補1997年分類在臨床應用上的不足。

為使相關人員瞭解新修訂之「登革熱病例定義」,本署於4月22日起,於全國陸續辦理6場登革熱病例通報定義修訂政策說明及診斷治療教育課程(附件3),歡迎洽當地衛生局或本署窗口(02-23959825分機3956)報名,歡迎大家踴躍參與。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

PublishTime 20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