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條文明確法醫師通報責任」(疾病管制局致醫界通函第170號)


各位醫界朋友,您好:

   攸關全國防疫政策的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稱本法)修正草案已於101年12月10日送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審議,本草案共計修正11條,主要係依98年H1N1新流感流行疫情因應經驗,及發生多起結核病隔離病人逃跑事件而修正;另外,基於法醫師法之規範與政策方向,於本法修正條文第39條第1項明確法醫師於解剖屍體之傳染病通報責任,完善傳染病防治網絡。

   有關法醫師得否解剖屍體,依據法醫師法之授權應無疑義。94年法醫師法完成立法,95年開始施行,因此法醫師法具備一定法律效力,遂於法律適用上,應參考法醫師法之規定,而傳染病防治法之修正亦應顧全醫事法體系為一整全之修正,俾使傳染病防治法之解釋與適用能與既有醫事法體系相符。

   另,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乃為確立於解剖屍體時之通報傳染病主體,課與其通報責任,以達傳染病防治之效果。立法者亦認為實務上法醫師解剖的案例有二成與傳染病防治有關,於本法加上法醫師之職責,有助提高傳染病防治之效果。法醫師法第48條於施行後,基於其他政策考量仍未實施,是故於現行法律上醫師仍得執行法醫業務。惟,法醫師與醫師分流之政策,如有實施未盡之處,仍宜由權責機關研商處理。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

疾病管制局

2012/12/22


PublishTime 2012/12/22